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下)
文/汐溟 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
文/汐溟 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
文/汐溟 影片收益权转让性质的投资合同中,通常受让方无影片版权,仅仅按投资比例享有影片收益权。特殊情形下,也会约定受让方按投资比例享有影片的版权。这种非典型的特例性约定,对合同的履行是否有影响?有何种影响?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影片投资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
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领域,诸多影视公司将其购得的收益权份额溢价后对外进行转让的行为已屡见不鲜。该种商业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电影投资金融产品化。但现如今绝大多数电影投资仍然是基于合同关系之中,仍应受到《合同法》或《民法典》的规制。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
该案中法院并未认可第三方主体出具的说明的证明效力,本文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提交的证据首先未能证明B公司与案涉电影存在关联,其次亦未提交证据诸如合同证明其自身与B公司或者A公司存在何种合作关系。鉴于此,仅凭单方的说明,该份声明的性质应相当于证人证言,并且以
董秘回答(博纳影业SZ001330):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与TSG Entertainment Finance LLC(以下简称TSG)的合作,TSG已授予公司《阿凡达3》等6部影片的投资收益权,可参与影片上映后的全球票房分账。详情请见公司于2
12 月 4 日,博纳影业在互动平台透露,其控股子公司与 TSG EntertAInment Finance LLC合作,获《阿凡达 3》等影片投资收益权,可参与全球票房分账。不过,该公司投资份额占比较低,且电影票房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纳影业(001330.SZ)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注到股吧等投资者交流平台内“《阿凡达3》”有关话题热度较高。需特别说明的是,影片《阿凡达3》尚未在全球院线上映,其票房收入尚难以预计,且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与TSG Entertainment Finan
他们将电影未来全球票房净收益的30%,通过区块链技术“打包”,在香港发行成一种名为RWA(真实世界资产)的数字代币,向全球发售。
电影衍生品收益权,是指以电影作品为基础创作(复制或改编)出衍生品,通过对衍生品的开发、运营产生的收益,权利人对收益享有分配权。通常情形下,拍摄制作电影系商业行为,以创造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电影投资方或出品方对电影投资或提供拍摄服务,获得的主要是投资收益权。而投
甲与乙联合投资拍摄一部院线电影,约定:双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若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影片未在院线公映,乙应在10日内退还甲投资款,且甲仍享有超出其投资额部分的收益分配权。影片逾期未上映,乙未在10日内退还甲投资款,甲也未向乙催要。影片在合同签订后10个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和署名。影片上映时未获署名,该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